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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被处罚案件查处细节来了!账管家带您看一看~

税务部门公布3起偷逃税款被处罚案件。

1悬殊的纳税申报背后隐藏的“玄机”——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大量业务低申报额 个税申报仅60余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网络主播乐传曲虽因出格言论在公众网络平台上受到全网抵制,但凭借其已笼络的一批粉丝,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和售价居高不下。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其近两年仅申报个人收入60余万元。

检查人员一接到立案信息便开始着手分析乐传曲的收入情况及变现方式,经过对多家同类公司走访调研和大量外围资料调取,发现乐传曲的变现方式并非传统主播依赖于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的模式开展,其营收行为更具隐蔽性。那么这些收入又是如何申报纳税的呢?

千万发票掩护 资金回流个人账户

检查人员分析乐传曲个税申报数据发现,自行申报税额很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在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经过数据查询发现乐传曲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在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后,检查人员便通知乐传曲本人配合检查。乐传曲一开始态度有恃无恐,声称自己是近一年才收入猛增,以前两年处于积累人脉阶段,开销大收入较低是很正常的事情,且去年收入已全额申报,并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但在检查人员出示银行流水明细和对应网络平台的交易流水情况后,她便突然对业务情况闭口不言,推说财务问题都由其会计处理,具体情况不清楚。检查人员便与其财务人员对接,对其公司情况进行逐一对账梳理。

经对账排摸发现,公司主要收入构成分为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上述业务均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与收款。但是,乐传曲在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曲曲大女人”的店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为乐传曲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在扣除平台手续费后提现至其个人银行卡,而上述收入均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逐一分析比对,其中几个名字中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逾1000万元。这里面会不会有猫腻?检查人员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整理汇总了异常资金流,刺破这几家空壳公司的伪装,顺藤摸瓜精准锁定资金流向,还原了这笔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向了乐传曲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的事实。

证据面前还真相 踩过红线受处罚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乐传曲不得不承认这几家公司法人为其亲属或助理,上述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为降低其税负所实施的筹划,以及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的方式,将其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应税收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乐传曲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乐传曲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今后将引以为戒,时刻牢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

2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对部分货物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等税费。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借用他人空壳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却逃避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逃税案件。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税务部门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货物出口舍近求远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对辖区出口企业开展态势分析,发现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深圳企业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金额激增,并将线索移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共同研判。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开展初步分析,发现“事有蹊跷”:按照惯例,铬铁等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相关出口企业为节约运输成本,一般选择就近报关出口。但在该案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却绕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业名义出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作为“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出口铬铁不仅不能退税,还需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开展分析发现,线索企业既无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空壳企业特征明显,企业状态与出口规模存在严重不符。究竟是谁幕后控制这些空壳企业,又是谁在大量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

资金链条牵出背后真相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10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也是这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提供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并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但该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不仅没有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还反向收取了一定费用,这明显异常。

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检查人员查明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为张某等人,其付款账号开户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对货物出口日期、转账记录后,发现10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而后,由货运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向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转账,转账摘要为“借壳”。

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10户空壳企业为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

隐匿幕后难逃恢恢法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海关缉私、外汇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收网行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在收网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涉案嫌疑人,固定涉案电子资料,明确了张某等人作为真实货主隐匿幕后、通过不法货代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据张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依托“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点,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当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时,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串联,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当被检查人员询问作案动机时,张某还供述称,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增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他们心存侥幸选择以与自己无关联关系的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即使后续相关空壳企业被发现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由于不法货代在其中居中串联,发挥了“防火墙”作用,认为税务机关也难以追查到隐匿幕后的真实货主。张某等人对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10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3千万厂房三折成交 吃亏是假逃税是真——揭秘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偷逃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经查,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1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针对其违法行为,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厂房卖出“白菜价” 交易违背市场规律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分析相关涉税数据时发现,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办理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以900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查证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出售的厂房涉及土地面积3869平方米,共有房屋三幢,总建筑面积为2956.05平方米。经了解,该厂房周边同类型同规模厂房的同期挂牌销售价格在25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更令人疑惑的是,该厂房还曾在中介网站上挂牌出售,标价为2800万元。

从挂牌2800万元到900万元实际成交,中间是近2000万元的差价,这到底是公司急于变现的无奈之举,还是为了偷逃税款的别有用心?

转账记录漏破绽 “阴阳合同”浮出水面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公账与法定代表人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阅发现,该公司账户的流水和款项收付情况与合同成交价格900万元一致。此外,双方对公账户之间并无任何可疑资金往来信息。

这似乎真的只是一笔摆在明面上的“吃亏”交易。那么企业会不会在看不见的地方选择特定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

为此,检查人员经审批报备,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入手,对资金往来存疑的账户进行查验。通过分析比对,发现上述两个账户与季某的个人账户之间均有密切资金往来。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交易前后时期内季某的银行流水,一笔大额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笔转账金额为200万元,汇款日期与该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致,且汇款人汪某正是前期调查中证实为买方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定不是巧合。

在调查期间,检查人员核实到季某正是孙某之子,并参与该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面对检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询问,孙某承认在厂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制作并签订了“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签订价格为900万元并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转账,实际成交价格为2240万元。公司仅按照900万元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剩余的1340万元则不开票、不申报、不纳税。

贪小失大不值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查,隐匿的1340万元厂房转让交易款,一笔200万元作为定金转至季某个人账户,另一笔1140万元作为借款还账转至亲戚施某个人账户。以上转账检查人员在依法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中全部得到了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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